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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2日    阅读次数:14065

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齐鲁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齐鲁师范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齐鲁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齐鲁师范学院 学校代码:1427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

章丘校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博路2

历下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36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齐鲁师范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齐鲁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齐鲁师范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工作地点设在齐鲁师范学院章丘校区。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及报考资格获得方式: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一)校荐生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二)自荐生招生计划。不单独安排招生计划,达到我校同专业校荐生录取标准的,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三)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专项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安排部分招生计划专项用于招收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单独组织录取。

(四)大赛保送生招生计划。不单独安排招生计划,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五)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9号)中的录取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五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勤、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六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2022831日前取得)等材料,按要求报到,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者,不得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我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情节严重的报送有关部门处理。通过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须将档案转至录取高校并参加全日制培养;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齐鲁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新生录取报到并经复查合格取得正式学籍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颁发证书: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专升本学生的本科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照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齐鲁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学校、学校内设学院以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不在综合素质测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等环节弄虚作假,不利用不正当手段为不具备考试资格考生获取考试资格,不徇私舞弊、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博路2

    编:250200

联系电话:0531-6677829066888289

监督电话:0531-66778586

E— mailqlnuzhaoban@126.com

    址:http://www.qlnu.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齐鲁师范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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